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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制度
2020年04月04日 10:24  点击:[]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贵州师范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》的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学院新媒体建设管理,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展示学院形象、发布新闻信息、传播校园文化、服务师生员工以及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文件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新媒体平台,是以学院各单位、各组织名义建设、认证并作为学院各单位、各组织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,包括但不限于网站、微信、微博、易班及其他 APP 移动客户端等。

第三条 学院各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,按照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进行管理。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新媒体平台第一责任人。

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新媒体平台归口管理部门,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,统一管理、协调统筹、整体规划,监督检查与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。

第五条 学院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。学院建立运营官方新媒体为学校二级平台,由学院统筹管理。学院各级团学组织、社团、年级和班级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三级平台,院级团学组织、社团、年级和班级的新媒体由学院各所在单位负责管理。

第六条 学院对院内新媒体平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。院内各单位的新媒体二级、三级平台创建 7 日内,须填写《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新媒体平台备案表》,由所在单位、组织负责人签字报学院办公室备案。若各新媒体平台账号名、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,应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办公室备案。

第七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和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要求,学院师生员工个人创建,主要用于工作事务交流的互联网群组,如 QQ 群、微信群等,实行“谁建群,谁负责”“谁管理,谁负责”的原则,纳入群主所在单位管理。学院各单位、各组织应充分掌握本单位的互联网群组情况,及时填写《贵州师范大学校园互联网群组信息备案表》,交学院办公室备案。

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要加大本单位新媒体的建设力度,彰显特色,突出服务,打造品牌。各级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,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,与服务对象需求相结合,避免重复建设。

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。在涉及学院重大宣传活动时,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学院办公室,发挥本平台特色,形成良好的新媒体矩阵,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,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、动态交流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。

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。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严格执行“先审后发”制度。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不得发布、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,不得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、学校及学院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。严禁发布不实、虚假和错误信息。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。

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舆情处置机制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,在涉及学校和学院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,各级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加强网络巡查,及时发现舆情,在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学院办公室汇报,按照学校、学院舆情处置的要求,协同开展舆情研判、应对、引导及处置。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和学院统一部署、统一口径发布信息,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。

第十二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纠错机制。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。如有损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声誉等的不良信息,须第一时间处置,并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。

第十三条 加强新媒体运行管理。学院各单位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。各单位新媒体账号必须保持一定的更新频率,不得出现长时间不更新的“死账号”、“僵尸号”。

第十四条 建立新媒体运营团队管理,配齐选强运营团队。团队成员要具备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、舆论导向、新闻志向、工作取向;要加强团队成员教育,培养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、良好的沟通能力、敏锐的洞察能力、过硬的表达能力的复合型新媒体运营成员。

第十五条 建立新媒体账号审核机制,如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新媒体,应及时向新媒体平台提供方举报,同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办公室

2019 年 12 月 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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