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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条例
2015年03月05日 18:47  点击:[]

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条例(试行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表彰奖励的对象为本院在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创新实践、科技活动、文体活动、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。

第三条 本条例所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。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期间,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。

第四条 学院对本条例所列的各种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。

第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,经查实,如有弄虚作假、违法违纪等问题,将取消荣誉,收回证书和奖金。

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

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:

(一)优秀共青团员

(二)优秀学生干部

(三)先进个人及先进工作者

(四)优秀毕业生

(五)优秀青年志愿者

(六)十佳学子

第七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:

(一)优秀班集体

(二)优秀团支部

(三)文明寝室

第八条 学院设立若干单项奖:凡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科技竞赛、文艺演出等活动,获得名次者;获得市级(含)以上奖励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。

第九条 凡对国家、社会、学院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,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。

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

第十条 成立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小组(以下简称评审小组),由学生工作主管领导任组长,评审小组由5-7人组成,院党政领导、学生工作办公室、辅导员代表、班主任代表、学生代表等为评审小组成员。

第十一条 团委每年按照学生人数将各奖项的名额划分给各班级。

第十二条 评选办法:

(一)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:

1.院级团干部、学生干部由各团支部、各班提名推荐;

2.学生组织的团干部、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及院学生会提名推荐;

3.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院团委提名推荐。

4.优秀毕业生由班主任(辅导员)协商提出初选名单,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,经学生评议,综合意见后由团委办公室审查,经评审小组审核后,报院领导批准;

5、优秀班集体、优秀团支部由评审小组在各班、支部总结申请的基础上,根据奖励条件择优评选,经评审小组审核,报院领导批准。

6、文明寝室由院学生会生活部负责评比。

(二)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,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,经组织部审核后,由评审小组审批。

(三)所有学生奖项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;所有学生奖项的表彰名单向全院学生公布。

第十三条 个人奖和集体奖每学年评选一次,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,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。

第十四条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,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。对获奖者授予荣誉称号,发给奖状、证书、奖章和奖金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修改权属院团委办公室。

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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